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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管公积金提取代办

发布日期:2024-10-25

 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中二十四条规定可知,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:

  1、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。

  2、离休、退休的。

  3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。

  4、出境定居的。

  5、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。

  6、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。

 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,并通知申请人;准予提取的,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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